财政部最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行业准入与执业规范作出重要调整。新规着重强化执业质量管控体系,明确要求建立三级责任制度:首席合伙人承担主体责任,业务主管合伙人负直接管理责任,项目合伙人落实具体执行责任。
机构类型 | 合伙人数量 | 注册会计师人数 | 特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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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制 | ≥2名 | 无具体要求 | 需提交合伙协议 |
特殊普通合伙制 | ≥15名 | ≥60名 | 须设立首席合伙人 |
有限责任制 | ≥5名股东 | 无具体要求 | 注册资本≥30万 |
申请机构需在营业执照颁发后6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申报材料包括执业许可申请表、合伙人证明、注册会计师名录、经营场所证明等核心文件。
新规对合伙人提出更严格要求,注册会计师需满足近三年无执业处罚记录,且在事务所累计审计经验不少于十年。特殊普通合伙制机构的首席合伙人,需满足连续十年境内居住要求。
• 执业关系转移需先办理注协转出手续
• 名称使用不得与其他机构重复
• 职业风险基金制度即将配套出台
新规要求建立三级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划分首席合伙人、业务主管合伙人、项目合伙人的具体责任。同时强调持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职业风险基金与职业责任保险双重保障机制。
对于从事证券服务等特殊业务的机构,强制要求采用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并接受财政部的直接监管。该规定强化了重大业务领域的风险防控要求。